LUTÚ 律途

杨帆

区域刑事法律服务领军人物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 中山 / 中山
刑事业务刑事业务经济犯罪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刑事辩护
真正的英雄主义,不是在法庭上自我感动的演说,而是抹平当事人眼前的迷雾。

个人简介

杨帆律师2012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任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法律部主任及管委会副主任,系中山市自2014年执业至今已超11年,深耕于刑事辩护法律服务,经办了超千宗案件,在经济犯罪辩护领域形成显著专业优势。其代理的巨额诈骗、职务侵占、非法经营、商业秘密等重大疑难案件中,多次实现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及罪轻辩护等突破性成果,专业能力获司法机关、客户及同行高度认可,树立了卓越的行业口碑。

作为复合型法律人才,杨帆律师拥有浙江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学位,现攻读澳门科技大学刑法学博士学位,并持有中国企业评价协会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其跨学科教育背景(民商法与刑法学双轨研修)与长期一线刑事辩护实践相结合,形成了"商事思维+刑事合规"的独特专业视角,能够精准诊断企业运营中的刑事风险点,为企业提供从风险防控到危机处置的全链条法律服务。

凭借深厚的专业积淀与社会影响力,杨帆律师获聘中山市检察机关首届检察听证员,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涉案企业刑事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十二届)、第十届中山市律师协会第一届经济犯罪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并当选中山市律师界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副秘书长(第二届)。


荣誉奖项

中山市律师协会颁发2024年度“优秀律师”;

汤森路透旗下高端法律媒体《亚洲法律杂志》颁发“2024 ALB中国地区市场法律大奖:华南地区青年律师大奖”;

中山市律师协会颁发2020-2023年度“优秀青年律师”;

中山市律师协会颁发2019年度“优秀青年律师”。


服务客户

1.陈某(诈骗罪案被告人,案涉单位江西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何某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案的被告人,系案涉单位永XX(中山)有限公司的总经理);

3.蔡某豪(非法经营罪案嫌疑人,系广东XX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XX照明有限公司的经营者);

4.胡某生(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案被告人,系涉案单位中山市国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经营者);


01刑事业务

俞某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俞某某在中山市租用场地进行电镀铜模生产加工。经检测,废水中总铅超标4.3倍,总铜超标181倍。公诉机关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商业价值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经典抗辩范例:本案展示了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针对“单位治理成本”“超标系数”“环境功能系数”等技术性参数进行精准抗辩的有效路径,通过引用类案、质疑数据来源的代表性、运用“存疑利益归于被告”原则,成功将赔偿金额降低72%。 2.明确“共用化粪池”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本案确立了在多个排污主体共用同一化粪池的情况下,不能将化粪池采样数据直接归责于单一被告的裁判规则,为同类案件中污染源的“同一性”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3.单位治理成本的举证标准得以明确:法院明确认定,仅凭电话咨询一家不具名废水处理公司的报价不具有代表性,应当参照多个有据可查的工业废水处理公司的均价,或者引用同一鉴定机构在类案中的认定标准。这一规则对后续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赔偿计算具有指导意义。 4.认罪认罚与环境修复责任的有效协同: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同意赔礼道歉、配合调查,在刑事部分获得从轻处罚,在民事部分虽对金额提出合理异议但仍展现担当,体现了“认错、认罚、认赔”三同步的务实策略,兼顾了刑事责任减轻与民事责任履行的双重目标。 5.彰显环境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本案辩护未停留在“罪与非罪”的简单辩护,而是深入到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技术细节——废水处理单价数据来源、超标系数的采样点选取、共用排污设施的证据归责等,展示了环境犯罪辩护从“定性辩护”向“定量辩护”转型升级的专业能力。 6.为中小企业主及个体作坊提供合规警示:本案被告人每月仅赚取约2000元加工费,却因漠视环保法规面临二年有期徒刑及52万余元的民事赔偿,教训极为深刻。本案可作为环保合规教育的典型案例,警示小作坊经营者切勿“因小失大”。
02刑事业务

李某某涉嫌诈骗案

2020年3月正值新冠疫情暴发初期,口罩核心原材料熔喷布市场紧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中间人,经张某甲介绍,得知吕某乙欲购“医用99级熔喷布”,遂通过上家马某丙联系供货。

商业价值1.树立疫情期间防疫物资案件辩护范本:本案展示了在“社会危害性大”“从重处罚”背景下,通过程序辩护+实体辩护+共犯地位辩护,成功实现发回重审并大幅减刑的有效路径。 2.明确“中间人”与“共犯”的界限:重审法院采纳了“李某某作用小于马某丙”的辩护意见,认定其为从犯,为同类“代购”“介绍”“撮合”角色的当事人提供了重要的量刑参考。 3.推动鉴定程序规范化:本案对鉴定检材来源、取样程序、鉴定标准适用等问题的质疑,倒逼司法机关在后续案件中更加重视程序合法性问题。 4.彰显刑事辩护的实质价值:从“十五年”到“五年十个月”,减刑幅度超过60%,直接改变了当事人的命运,体现了专业刑事辩护在量刑阶段的巨大价值。 5.警示防疫物资行业合规风险:本案提醒从事防疫物资贸易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留产品质量凭证,避免因“中间人”身份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03刑事业务

朱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洗钱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

被告人朱某某,在澳门读大学期间利用“闲鱼”平台从事澳门电子产品代购业务。2019年至2022年,其自行或雇请他人以随身携带瞒报方式经拱北口岸走私苹果品牌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共计211件进境销售,偷逃应缴税额18.65万余元。

商业价值1.精准辩护实现“三罪去一、两罪仍可获缓刑”:本案展示了在侦查机关三罪并诉的不利局面下,通过细致分析洗钱罪构成要件、质疑证据链完整性、合理限缩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量认定,成功说服检察机关放弃洗钱罪的指控,大幅降低当事人的刑事风险。 2.洗钱罪辩护的实务范本:本案明确了洗钱罪“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的本质特征,区分了“提供账户收款”与“为收回借款而收款”的本质差异,为同类案件中洗钱罪的主观故意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量”认定规则:本案区分了“查扣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区分了“经卡主授权的代刷”与“非法持有”,为同类案件中的数量认定和性质判断提供了实务指引。 4.认罪认罚+缓刑的精准落地:在走私罪税额18.65万元(法定刑三年以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卡数10张(法定刑三年以下)的背景下,通过积极退赃、主动配合、认罪认罚,成功争取缓刑,使当事人免于实刑羁押,保留了继续学业和回归社会的机会。 5.彰显专业刑事辩护的全流程价值:从侦查阶段的配合引导、审查起诉阶段的书面法律意见、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具结与缓刑辩护,本案展示了刑事辩护在每一个阶段均可为当事人争取实质性利益,体现了“专业、务实、有效”的辩护理念。
04刑事业务

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金额1500万)

嫌疑人宋某某系广东中山某贷款中介服务机构实际从业人员,经前同事介绍加入马某甲主导的“马邦集团”,从事贷款中介业务。

商业价值1.确立立案监督实务范本:本案展示了在异地办案、拒绝听取意见、证人无法配合等困境下,通过检察立案监督程序纠错的有效路径。 2.强化“主观故意”辩护要点:明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必须具有“明知或应知”的故意,被骗参与者不构罪,为同类案件提供抗辩参考。 3.推动侦查程序规范化:警示办案机关异地侦查时应依法调取证据、询问证人,不得以“自行来京”为由拒绝履行侦查职责。 4.保护企业及家庭稳定:避免无辜从业人员因错误立案丧失自由、事业崩塌、家庭破碎,体现刑事辩护的人文关怀与社会责任。 5.提升刑事控告与监督能力:展示律师通过立案监督程序,不仅实现当事人无罪释放,还能推动对真凶的追诉,实现双重正义。
05刑事业务

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换汇3600万人民币)

嫌疑人蔡某某为广东XX照明有限公司、XX(香港)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长期从事灯饰外贸业务。为支付境内工厂工人工资及供应商货款,其将香港公司合法留存的美金通过广州XXX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甲兑换为人民币。

商业价值1.保护企业生命线:避免因企业家被羁押导致企业停工、供应链断裂、客户流失,守住数十名员工就业岗位。 2.确立无罪抗辩路径:为同类“客户型换汇”案件提供“非营利目的+自用+不知情”出罪范式,具有较强的实务参考价值。 3.提升刑事合规意识:警示外贸企业规范境外资金回流路径,避免因图便利接触“地下钱庄”而引发刑事风险。 4.强化律师辩护效能:展示通过类案检索、证据细节、司法解释与企业危机证明等多维策略,实现审前无罪化处理的专业能力。
06刑事业务

陈某某涉嫌诈骗罪案(涉案金额929万)

自2020年起,陈某某与其男友黄某甲通过多种手段诈骗得赃款共计9298077.58元,用于高消费及偿还欠款。

商业价值1.法律风险警示:此案提醒企业在融资和投资活动中需加强风险防控,避免陷入法律纠纷。 2.合规经营重要性:强调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确保所有交易和投资行为合法合规。 3.证据意识提升:企业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应增强证据收集和保存意识,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有力证据支持自身立场。
07刑事业务

陈某涉嫌诈骗罪案(涉案金额1.6亿)

被告人陈某与方某甲共同投资成立江西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方某甲与陈某被指控自2014年起,通过成立多家健康管理公司和中医门诊部,利用网络平台,以专家名义推销未经批准的中药产品。

商业价值1.互联网医疗/电商企业的刑事合规范本:本案发生在“互联网+医疗”快速发展的时期,涉及网络推广、在线问诊、中药制剂销售等多项业务。本案的罪名演变路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妨害药品管理罪)清晰展示了司法机关对新兴商业模式的法律定性过程,为同类企业提供了重要的合规警示:必须在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前提下开展业务,严禁变相生产、销售医疗机构中药制剂。 2.从“主犯”到“从犯”的精准辩护:通过银行流水分析、收入对比、工商内档穿透等方式,成功证明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远小于主犯方某甲,收入仅为方某甲的1.3%。这一辩护策略为类似“技术负责人”“推广负责人”角色的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从犯认定路径。 3.“技术中立”抗辩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本案中,陈某负责的Y3系统、网络推广等行为,被公诉机关指控为诈骗罪的组成部分。辩护人成功论证“技术中立”原则——系统本身不违法、广告内容经审批、陈某无义务审查后续聊天内容,为技术人员的刑事风险边界提供了判例参考。 4.银行卡出借的时间点抗辩策略:陈某出借父亲银行卡的时间点(2016年6月、9月)早于涉案诊所成立时间(2017年2月),且最初用于某某公司发放工资。这一事实成为阻断“明知用于犯罪”主观故意认定的关键。该抗辩思路对类似“出借账户被用于犯罪”的案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5.彰显刑事辩护的全流程价值:本案经历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抗诉)、发回重审五个阶段,历时近四年。辩护人在每一个阶段均持续发力:一审推动诈骗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二审配合发回重审、重审推动罪名再次变更为妨害药品管理罪并认定从犯。本案充分展示了刑事辩护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主犯与从犯”三个维度上的核心价值,是刑事辩护专业性的集中体现。
杨帆
杨帆
区域刑事法律服务领军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