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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业务

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换汇3600万人民币)

嫌疑人蔡某某为广东XX照明有限公司、XX(香港)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长期从事灯饰外贸业务。为支付境内工厂工人工资及供应商货款,其将香港公司合法留存的美金通过广州XXX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甲兑换为人民币。

杨帆
杨帆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01

案例背景

嫌疑人蔡某某为广东XX照明有限公司、XX(香港)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长期从事灯饰外贸业务。为支付境内工厂工人工资及供应商货款,其将香港公司合法留存的美金通过广州XXX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甲兑换为人民币。涉案换汇金额巨大,涉及多家银行流水、汇丰账户及大量财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认定其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蔡某某被羁押30余日,公司经营陷入危机。

02

核心痛点

1.涉案金额巨大:换汇金额及资金流水规模庞大,公安另查周某甲向蔡某某支付多笔“分红”款项,存在被认定为参与非法经营共犯的重大风险。

2.罪与非罪界限模糊:蔡某某是否具有“营利目的”,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是控辩焦点。

3.企业经营危机:蔡某某被羁押后,公司无法正常运转,面临供应商断供、客户恶意拖欠货款等问题。

4.共犯认定风险:公安另查张某乙(跟单员)讯问记录,可能试图构建蔡某某与周某甲之间的共犯关系。

03

解决策略

1.定性辩护:主张蔡某某为换汇“客户”,非“地下钱庄”经营者,缺乏“营利目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法律与案例支撑:引用《刑法》第225条、两高两部非法放贷意见、最高法电信经营解释,结合刘汉案(指导案例第1158号)、广州中院戴国权案等,论证非营利换汇不构罪。

3..事实与证据反驳:指出每次换汇均以银行现汇结汇价为基准,实际汇率略低,无获利空间;汇率由周某甲决定,蔡某某仅为客户。

4.共犯抗辩:蔡某某对周某甲真实用途及非法获利不知情,无通谋、无分红,不构成共犯。

5.社会危险性反驳:蔡某某已坦白,无潜逃、串供风险,且羁押导致企业危机,提出取保候审可行。

04

案件结果

辩护人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辩护意见》,附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例、多份不起诉决定书、刘汉案及戴国权案判例、换汇聊天记录、企业危机证明等材料。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对蔡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蔡某某得以释放并取保候审,企业恢复正常经营。一年后,公安撤案。

商业价值
1.保护企业生命线:避免因企业家被羁押导致企业停工、供应链断裂、客户流失,守住数十名员工就业岗位。 2.确立无罪抗辩路径:为同类“客户型换汇”案件提供“非营利目的+自用+不知情”出罪范式,具有较强的实务参考价值。 3.提升刑事合规意识:警示外贸企业规范境外资金回流路径,避免因图便利接触“地下钱庄”而引发刑事风险。 4.强化律师辩护效能:展示通过类案检索、证据细节、司法解释与企业危机证明等多维策略,实现审前无罪化处理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