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2020年3月正值新冠疫情暴发初期,口罩核心原材料熔喷布市场紧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中间人,经张某甲介绍,得知吕某乙欲购“医用99级熔喷布”,遂通过上家马某丙联系供货。马某丙提供以往批次的医用99级熔喷布检测报告(细菌过滤效率≥99%),李某某经张某甲转发给吕某乙,吕某乙再提供给被害人皮某丁。皮某丁以每吨32万至38万元的价格向吕某乙订购7吨熔喷布,支付货款共计240万余元。皮某丁收货后认为布料质量低劣,拒收并报警控告李某某涉嫌诈骗。公安机关委托检测,认为涉案熔喷布细菌过滤效率仅69%-75%,不符合医用口罩标准,以诈骗罪立案。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25万元。上诉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经辩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某为从犯,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核心痛点
1.罪与非罪争议巨大:李某某辩称自己仅为“中间人”“代购者”,对产品质量不知情,且上家马某丙承诺产品达到医用99级标准,其主观上无犯罪故意。
2.鉴定标准是否合法: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以《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YY/T0969-2013)检测熔喷布,而熔喷布作为原材料应有独立的行业标准(FZ/T64078-2019),且该标准并无细菌过滤效率要求,鉴定结论不应采纳。
3.检材来源是否同一:辩护人质疑送检样品是否即为李某某销售的货物,指出公安机关未制作扣押笔录、未拍摄取样照片、未封存检材,存在程序重大瑕疵。
4.源头厂家未调查:本案从未对熔喷布生产厂家进行调查取证,无法排除厂家发错货或以次充好的可能性。
5.量刑畸重:一审认定李某某为主犯,销售金额167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125万元,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仅赚取少量中介费)严重不匹配。
解决策略
1.程序辩护:重点攻击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公安取样未制作笔录、未拍照、未封存,检材来源不明;以口罩标准检测熔喷布于法无据。
2.实体辩护:
主观故意方面:李某某多次向上家马某丙确认产品质量,马某丙承诺“原材料都是医用的”“达到医用标准”;李某某在吕某乙要求签医用99级合同时拒绝签字,说明其并无犯罪故意。
产品定性方面:熔喷布行业标准无细菌过滤效率要求,不能以口罩标准反推熔喷布不合格。
共犯地位方面:李某某仅为信息传递者,货物、检测报告、价格均由马某丙决定,货款绝大部分转给马某丙,李某某仅赚取少量辛苦费,应认定为从犯。
3.发回重审策略:上诉至中山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成功争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4.量刑辩护:重审阶段重点强调李某某的从犯地位、无前科、经电话传唤到案(虽不构成自首但体现配合态度),最终实现大幅减刑。
案件结果
一审(2022.11.2):认定李某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系主犯,销售金额167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125万元。
二审(2023.1.6):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一审(2023.7):认定李某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认定为从犯;刑期从十五年大幅降至五年十个月;罚金从125万元降至6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