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嫌疑人宋某某系广东中山某贷款中介服务机构实际从业人员,经前同事介绍加入马某甲主导的“马邦集团”,从事贷款中介业务。马某甲虚构其认识“浦发银行赵经理”并已完成多笔成功放款,诱导宋某某相信所谓“设备贷”项目的真实性。宋某某据此向客户推荐项目,并按“赵经理”要求寄送客户U盾等资料。后“赵经理”利用U盾非法走账,涉案金额巨大。宋某某发现异常后立即建议客户挂失账户并报案。然而,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仍对宋某某进行异地抓捕并刑事立案。
核心痛点
1.错误的刑事立案:宋某某无犯罪故意,系被马某甲虚构事实所欺骗,却被公安机关列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
2.异地办案阻碍:办案机关拒绝听取辩护人意见,拒绝联系证人黎某乙,拒绝调取微信聊天记录及顺丰寄件信息等关键证据,导致真凶马某甲及“赵经理”逍遥法外。
3.证人作证困难:证人愿意配合但无法自行前往北京,办案机关不予在当地询问,导致关键证据无法固定。
解决策略
1.立案监督申请: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7条、第559条、第561条,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撤销对宋某某的刑事立案。
2.事实与证据重构:详细梳理马某甲虚构“赵经理”身份、伪造合作经历的全过程,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人黎某乙联系方式及证言内容,证明宋某某系被骗参与者,无犯罪故意。
3.行为反证:强调宋某某发现异常后主动建议客户挂失账户并报案,不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的主观要件。
4.程序违法指出:指出公安机关异地办案拒绝调取证据、拒绝询问证人、拒绝听取辩护意见,违反侦查职责和司法为民原则。
5.追诉真凶:要求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对马某甲及“浦发赵经理”立案侦查,查明二者是否存在共谋。
案件结果
辩护人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申请书》及附件证据后,检察机关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经审查,认定宋某某缺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故意,通知公安机关撤销对宋某某的刑事立案。宋某某获释返家,家庭得以团聚。同时,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马某甲及“浦发赵经理”涉嫌犯罪问题继续侦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