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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业务

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金额1500万)

嫌疑人宋某某系广东中山某贷款中介服务机构实际从业人员,经前同事介绍加入马某甲主导的“马邦集团”,从事贷款中介业务。

杨帆
杨帆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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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嫌疑人宋某某系广东中山某贷款中介服务机构实际从业人员,经前同事介绍加入马某甲主导的“马邦集团”,从事贷款中介业务。马某甲虚构其认识“浦发银行赵经理”并已完成多笔成功放款,诱导宋某某相信所谓“设备贷”项目的真实性。宋某某据此向客户推荐项目,并按“赵经理”要求寄送客户U盾等资料。后“赵经理”利用U盾非法走账,涉案金额巨大。宋某某发现异常后立即建议客户挂失账户并报案。然而,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仍对宋某某进行异地抓捕并刑事立案。

02

核心痛点

1.错误的刑事立案:宋某某无犯罪故意,系被马某甲虚构事实所欺骗,却被公安机关列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

2.异地办案阻碍:办案机关拒绝听取辩护人意见,拒绝联系证人黎某乙,拒绝调取微信聊天记录及顺丰寄件信息等关键证据,导致真凶马某甲及“赵经理”逍遥法外。

3.证人作证困难:证人愿意配合但无法自行前往北京,办案机关不予在当地询问,导致关键证据无法固定。

03

解决策略

1.立案监督申请: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7条、第559条、第561条,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撤销对宋某某的刑事立案。

2.事实与证据重构:详细梳理马某甲虚构“赵经理”身份、伪造合作经历的全过程,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人黎某乙联系方式及证言内容,证明宋某某系被骗参与者,无犯罪故意。

3.行为反证:强调宋某某发现异常后主动建议客户挂失账户并报案,不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的主观要件。

4.程序违法指出:指出公安机关异地办案拒绝调取证据、拒绝询问证人、拒绝听取辩护意见,违反侦查职责和司法为民原则。

5.追诉真凶:要求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对马某甲及“浦发赵经理”立案侦查,查明二者是否存在共谋。

04

案件结果

辩护人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申请书》及附件证据后,检察机关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经审查,认定宋某某缺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故意,通知公安机关撤销对宋某某的刑事立案。宋某某获释返家,家庭得以团聚。同时,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马某甲及“浦发赵经理”涉嫌犯罪问题继续侦查。

商业价值
1.确立立案监督实务范本:本案展示了在异地办案、拒绝听取意见、证人无法配合等困境下,通过检察立案监督程序纠错的有效路径。 2.强化“主观故意”辩护要点:明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必须具有“明知或应知”的故意,被骗参与者不构罪,为同类案件提供抗辩参考。 3.推动侦查程序规范化:警示办案机关异地侦查时应依法调取证据、询问证人,不得以“自行来京”为由拒绝履行侦查职责。 4.保护企业及家庭稳定:避免无辜从业人员因错误立案丧失自由、事业崩塌、家庭破碎,体现刑事辩护的人文关怀与社会责任。 5.提升刑事控告与监督能力:展示律师通过立案监督程序,不仅实现当事人无罪释放,还能推动对真凶的追诉,实现双重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