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业犯罪与刑事合规
- —
- —
案例基本事实
嫌疑人宋某某系广东中山某贷款中介服务机构实际从业人员,经前同事介绍加入马某甲主导的“马邦集团”,从事贷款中介业务。马某甲虚构其认识“浦发银行赵经理”并已完成多笔成功放款,诱导宋某某相信所谓“设备贷”项目的真实性。宋某某据此向客户推荐项目,并按“赵经理”要求寄送客户U盾等资料。后“赵经理”利用U盾非法走账,涉案金额巨大。宋某某发现异常后立即建议客户挂失账户并报案。然而,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仍对宋某某进行异地抓捕并刑事立案。
1.错误的刑事立案:宋某某无犯罪故意,系被马某甲虚构事实所欺骗,却被公安机关列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
2.异地办案阻碍:办案机关拒绝听取辩护人意见,拒绝联系证人黎某乙,拒绝调取微信聊天记录及顺丰寄件信息等关键证据,导致真凶马某甲及“赵经理”逍遥法外。
3.证人作证困难:证人愿意配合但无法自行前往北京,办案机关不予在当地询问,导致关键证据无法固定。
所涉及的法律工作
1.立案监督申请: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7条、第559条、第561条,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撤销对宋某某的刑事立案。
2.事实与证据重构:详细梳理马某甲虚构“赵经理”身份、伪造合作经历的全过程,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人黎某乙联系方式及证言内容,证明宋某某系被骗参与者,无犯罪故意。
3.行为反证:强调宋某某发现异常后主动建议客户挂失账户并报案,不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的主观要件。
4.程序违法指出:指出公安机关异地办案拒绝调取证据、拒绝询问证人、拒绝听取辩护意见,违反侦查职责和司法为民原则。
5.追诉真凶:要求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对马某甲及“浦发赵经理”立案侦查,查明二者是否存在共谋。
辩护人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申请书》及附件证据后,检察机关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经审查,认定宋某某缺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故意,通知公安机关撤销对宋某某的刑事立案。宋某某获释返家,家庭得以团聚。同时,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马某甲及“浦发赵经理”涉嫌犯罪问题继续侦查。
案例商业价值
1.确立立案监督实务范本:本案展示了在异地办案、拒绝听取意见、证人无法配合等困境下,通过检察立案监督程序纠错的有效路径。
2.强化“主观故意”辩护要点:明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必须具有“明知或应知”的故意,被骗参与者不构罪,为同类案件提供抗辩参考。
3.推动侦查程序规范化:警示办案机关异地侦查时应依法调取证据、询问证人,不得以“自行来京”为由拒绝履行侦查职责。
4.保护企业及家庭稳定:避免无辜从业人员因错误立案丧失自由、事业崩塌、家庭破碎,体现刑事辩护的人文关怀与社会责任。
5.提升刑事控告与监督能力:展示律师通过立案监督程序,不仅实现当事人无罪释放,还能推动对真凶的追诉,实现双重正义。
相关案例
江西寻乌池某某污染环境案
2024年8月,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据水质异常线索检查寻乌县某矿业公司,发现其无危废经营许可证即非法处置外地转运的含锡矿、烟灰,并外排未处理废水,涉嫌污染环境罪。本团队为被告人池某某辩护。
湖南唐某某非法采矿案
2024年,唐某某伙同他人在湖南省洪江市某矿场未取得采矿许可即雇佣工人非法开采、加工金矿石,涉嫌非法采矿罪。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提起公诉,本团队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唐某某的辩护人。
俞某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俞某某在中山市租用场地进行电镀铜模生产加工。经检测,废水中总铅超标4.3倍,总铜超标181倍。公诉机关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