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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业务

俞某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俞某某在中山市租用场地进行电镀铜模生产加工。经检测,废水中总铅超标4.3倍,总铜超标181倍。公诉机关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杨帆
杨帆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01

案例背景

被告人俞某某在中山市租用场地进行电镀铜模生产加工。在生产过程中,将冲洗电镀铜模具产生的含铜、含铅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卫生间下水管道,经化粪池、雨水井流入榕树坑河后进入河涌。2022年12月15日,中山市三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对其作坊进行查处。经检测,废水中总铅超标4.3倍,总铜超标181倍。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认定,废水违法排放量为479.4吨,生态环境损害合计人民币1,851,045元。公诉机关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俞某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761,795元及鉴定评估等费用89,250元。

02

核心痛点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高达185万余元,对于一名无固定收入、每月仅赚取约2000元加工费的被告人而言,属天文数字,履行能力严重不足。

2.单位治理成本的计算畸高:鉴定评估机构得出700元/吨的单位治理成本,该报价的代表性和客观性严重不足。

3.超标系数及环境功能系数认定不合理:鉴定评估报告采用化粪池采样点的总铜超标倍数181倍(对应超标系数1.75),但该化粪池系2幢13号至18号共6户共用,不能排除其他5户排放污染物的可能性。

4.受纳水体功能区划认定存在争议:公诉机关主张榕树坑河按农业功能区认定(环境功能系数2.0),但该河流系河涌一支流,功能区定位存在讨论空间。

5.面临实刑羁押的严重后果:污染环境罪情节严重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被认定为185万余元,将直接影响量刑的轻重。

03

解决策略

1.工业废水排放量尊重当事人自认:俞某某对479.4吨的排放量无异议,辩护人尊重当事人意愿,不作争议,集中火力攻击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

2.单位治理成本——引用类案争取更低标准:指出鉴定评估机构仅参照一家不具名公司的报价(700元/吨),代表性严重不足;引用该鉴定机构在同一时期出具的另案(莫吉保案)鉴定评估报告,该报告采用东莞市4家废水处理公司的均价241元/吨作为单位治理成本;主张“从存疑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请求法院采纳241元/吨的标准。

法院采纳:认定单位治理成本为241元/吨。

3.超标系数——排除化粪池混排干扰:提出化粪池系6户共用,不能排除其他住户排放污染物的可能性,化粪池采样点的总铜超标数据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主张采用厕所废水采样点的总铜超标29倍(对应超标系数1.5,而非化粪池181倍对应的1.75)。

法院采纳:认定超标系数为1.5。

4.环境功能系数——尊重专业规范仍接受2.0:虽主张榕树坑河应独立认定功能区,但根据粤环[2011]14号文件关于“支流水质目标不低于干流”的规定,法院最终维持了环境功能系数2.0的认定。

辩护人接受该认定,未作过度争议,集中资源争取前两项核心争议点。

5.刑民并行——认罪认罚配合民事调解意愿: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在附带民事部分虽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但同意赔礼道歉,展现了积极的民事担当态度。

法院据此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实刑羁押折抵后,剩余刑期较短)。

04

案件结果

1.刑事部分判决:被告人俞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附带民事部分判决:

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519,909.30元;赔偿鉴定评估、检测费用人民币89,250元;在中山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3.整体效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从公诉机关指控的185万余元降至约52万元,降幅达72%,大幅减轻了被告人的民事赔偿压力。

商业价值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经典抗辩范例:本案展示了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针对“单位治理成本”“超标系数”“环境功能系数”等技术性参数进行精准抗辩的有效路径,通过引用类案、质疑数据来源的代表性、运用“存疑利益归于被告”原则,成功将赔偿金额降低72%。 2.明确“共用化粪池”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本案确立了在多个排污主体共用同一化粪池的情况下,不能将化粪池采样数据直接归责于单一被告的裁判规则,为同类案件中污染源的“同一性”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3.单位治理成本的举证标准得以明确:法院明确认定,仅凭电话咨询一家不具名废水处理公司的报价不具有代表性,应当参照多个有据可查的工业废水处理公司的均价,或者引用同一鉴定机构在类案中的认定标准。这一规则对后续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赔偿计算具有指导意义。 4.认罪认罚与环境修复责任的有效协同: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同意赔礼道歉、配合调查,在刑事部分获得从轻处罚,在民事部分虽对金额提出合理异议但仍展现担当,体现了“认错、认罚、认赔”三同步的务实策略,兼顾了刑事责任减轻与民事责任履行的双重目标。 5.彰显环境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本案辩护未停留在“罪与非罪”的简单辩护,而是深入到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技术细节——废水处理单价数据来源、超标系数的采样点选取、共用排污设施的证据归责等,展示了环境犯罪辩护从“定性辩护”向“定量辩护”转型升级的专业能力。 6.为中小企业主及个体作坊提供合规警示:本案被告人每月仅赚取约2000元加工费,却因漠视环保法规面临二年有期徒刑及52万余元的民事赔偿,教训极为深刻。本案可作为环保合规教育的典型案例,警示小作坊经营者切勿“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