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被告人朱某某,在澳门读大学期间利用“闲鱼”平台从事澳门电子产品代购业务。2019年至2022年,其自行或雇请他人以随身携带瞒报方式经拱北口岸走私苹果品牌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共计211件进境销售,偷逃应缴税额18.65万余元。同时,朱某某通过网络从卡主处获取他人信用卡共计488张,用于在澳门刷卡消费赚取返现和积分,并出借其中的信用卡给他人在澳门购买苹果手机后走私进境。此外,侦查机关还认定朱某某在明知张某甲从事走私活动的情况下,提供本人及他人银行账户收取他人在国内客户的走私货款共计424万余元,涉嫌洗钱罪。
公安机关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洗钱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三罪移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辩护人介入,检察机关最终未认定洗钱罪,仅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提起公诉。法院采纳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核心痛点
1.三罪指控压力巨大: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指控朱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洗钱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三个罪名,其中洗钱罪涉案金额高达424万余元,若定罪将面临较重刑罚。
2.洗钱罪主观故意认定争议:朱某某提供银行账户收款目的是“收回借给他人使用的信用卡或礼品卡的借款”,而非为他人“掩饰、隐瞒”走私所得。其并不明知款项性质为走私货款,且资金流转链条清晰,未切断交易痕迹,不符合洗钱罪“隐匿资金来源和性质”的本质特征。
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量认定问题:侦查机关在朱某某住处查扣488张银行卡,数量巨大,若不区分有效卡与废卡、未使用卡,将面临“数量较大”甚至“数量巨大”的指控风险。
4.涉案金额交叉与重复评价:提供信用卡刷卡购物的行为与走私行为存在牵连关系,若同时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存在对同一行为重复评价的问题。
解决策略
一、洗钱罪——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双重突破:
1.援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刑法立法背景与条文解读》,指出洗钱罪的核心在于“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而朱某某收款是为“收回借款”,资金流转链条清晰,未切断交易痕迹。
2.强调朱某某对张某甲款项性质“不确定”——张某甲购买的货物部分在澳门合法销售、部分走私入境,朱某某无法明确知晓款项来源是否为走私所得。
3.指出朱某某未收取任何手续费或提成,与典型的洗钱“有偿提供账户”模式不同。
4.质疑指控金额的证据基础:所依据的转账统计表缺少原始流水和聊天记录印证;大量为未经激活的废卡或无密码卡;部分他人银行卡的收款账户无法排除由其他人员控制使用的合理怀疑。
结果:检察机关不认定洗钱罪。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量与性质双重限缩:
1.主张朱某某持有他人信用卡系经卡主允许和授权,卡主可实时监控消费信息,具有“代刷”性质的合法性基础,与“非法持有”有本质区别。
2.指出查扣的488张银行卡中大部分为未激活、无密码的废卡,不具备信用卡基本功能,不应计入“非法持有”数量。
3.主张提供10张信用卡给他人刷卡购物的行为与走私行为存在牵连关系,不应重复评价。
结果:检察机关仅以10张信用卡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未将488张全部计入。
三、认罪认罚与量刑协商:
辩护人认可走私普通货物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指控,与检察机关达成认罪认罚具结,量刑建议为走私罪七个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六个月,数罪并罚十个月,并处罚金。
庭审中补充辩护意见:强调朱某某积极配合、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系初犯,无再犯危险,请求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侦查阶段:朱某某于2023年1月6日被抓获,后被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经辩护人提交详细《法律意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未认定洗钱罪,仅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提起公诉。
审判阶段: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4刑初10号刑事判决:
认定朱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认定朱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