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2024年8月15日,草晶华公司与贝欣公司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贝欣公司为草晶华公司提供电商直播服务,服务期为2024年8月1日至8月31日,每月直播不少于10场。草晶华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支付第一期服务费10万元。但贝欣公司在服务期限内一直未安排任何直播事宜,经草晶华公司催告后仍未履行。草晶华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10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赔偿律师费及担保费,并要求贝欣公司唯一股东张忠平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要求历史股东丁莉、郑小丹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核心痛点
贝欣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张忠平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历史股东丁莉、郑小丹转让股权发生在案涉债务发生之前(2022年12月、2024年3月),且草晶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转让股权时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不佳,不能认定其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
解决策略
主张贝欣公司根本违约;主张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结果
支持我方当事人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