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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天润公司涉陈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陈静于在中介带领下前往天润公司看房,当日缴纳定金3万元。2019年7月5日,陈静与天润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总房款94万元,分期支付,第二期款47万元应于2019年7月27日前付清。

冼洪枝
冼洪枝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01

案例背景

陈静于在中介带领下前往天润公司看房,当日缴纳定金3万元。2019年7月5日,陈静与天润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总房款94万元,分期支付,第二期款47万元应于2019年7月27日前付清。合同附件中包含十六层平面图及本套房屋建筑主体结构位置平面图,图中清晰标注了1634房靠窗处柱体位置(黑色方块),陈静在合同及附件上均签名确认。此后,陈静仅支付57万元,剩余37万元一直未付。2024年,陈静以天润公司未尽到柱体告知义务、欺诈、违反限购政策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天润公司提起反诉,要求陈静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房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02

核心痛点

限购政策属于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违反限购政策不构成合同无效事由,且案涉房屋已办理预告登记,不存在履行障碍;陈静主张的“柱子面积”属于房屋固有结构,其面积包含在合同约定的总建筑面积内,与司法解释规定的“面积误差”性质不同,不适用面积误差解除权。

03

解决策略

主张限购政策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举证已履行告知义务

04

案件结果

驳回对方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

商业价值
明确限购政策与合同效力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