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背景
2021年3月1日,凯富公司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经表决作出决议:免除鑫富达公司委派的董事张兵的职务,鑫富达公司代表张兵出席会议但拒绝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鑫富达公司随后提起诉讼,主张上述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违反《合资经营合同》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由鑫富达公司委派、监事由鑫富达公司委派”的约定,请求确认两份决议不成立。凯富公司及长丰收公司则辩称:决议程序合法、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章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
02
核心痛点
凯富公司已提前通知鑫富达公司参加股东会,鑫富达公司亦派员出席,会议已实际召开并进行了表决,不存在“未召开会议”或“未进行表决”等程序瑕疵; 长丰收公司持股70%,其同意即已达到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表决通过比例,小股东不同意不影响决议的成立与生效
03
解决策略
援引司法解释,明确决议不成立的法定情形;证明会议程序合法召开且表决有效;区分决议不成立和可撤销
04
案件结果
一审,二审均胜诉,驳回对方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
商业价值
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治理的法律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