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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本案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原告刘家彦与被告梁寿棉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梁寿棉将其名下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利村的工业用地转让给刘家彦。后因土地控规、闲置费缴纳、合同解除通知、诉讼保全、土地查封、报建延误等问题引发多次诉讼。刘家彦主张梁寿棉违约导致其开发建设延误,要求赔偿建设成本差额损失。
02
核心痛点
当事人行为存在瑕疵、案件时间跨度长脉络复杂
03
解决策略
从合同约定、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等角度出发论证当事人并无违约意愿;强调对方当事人自行申请查封土地导致开发延误,且其未能证明损失与我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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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商业价值
精准案件焦点在于对方当事人与查封土地之间的因果关系,而非我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避免了冗长的鉴定性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