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境内争议解决
- 节能环保
- 扩张期(B轮--C轮)
案例基本事实
本案在起诉主体资格、诉讼请求范围与损害量化标准等方面均缺乏先例。团队从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及公益诉讼起诉人地位入手,梳理《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与政府相关部门职责的衔接;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的采样点位、模型参数与修复成本核算提出技术性质证,避免损害范围与修复费用被不当扩大;推动双方就修复方案、修复费用及替代性修复方式达成可执行安排,并就企业合规整改提出建议。
案例商业价值
作为广东首例由政府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本案厘清了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与路径,为行政机关运用民事诉讼手段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提供了实践样本。对企业而言,通过技术性质证与修复方案协商,避免了生态环境损害范围与修复费用被不当扩大,降低了赔付与停产风险,并借此完善环境合规与ESG治理体系,减少信用与融资方面的潜在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