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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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基本事实
鑫富达公司系凯富公司持股30%的股东,其以股东代表诉讼方式起诉,主张六被告共同侵害凯富公司利益,要求赔偿200万元;鑫富达公司指控:陈国泉、孙琛、李光世利用在职期间知悉的客户信息,操控公司等抢占凯富公司韩国客户PASECO订单,进行利益输送。凯富公司及陈国泉等被告则辩称:PASECO原系鑫富达公司实控人张兵关联公司米技公司的客户,与凯富公司无关;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且要求返还奖金、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属于劳动争议,未经仲裁前置程序。
原告将劳动争议包装成股东代表诉讼,规避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程序违法;陈国泉与凯富公司在诉讼中存在利益一致性,原告以此为由质疑代理人资格,系滥用程序权利拖延诉讼。
所涉及的法律工作
程序抗辩:劳动争议应仲裁前置;实体抗辩:原告举证不能;事实抗辩:paseco并非原告客户;
驳回对方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商业价值
打击滥用股东代表诉讼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