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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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基本事实
方建昌、达鑫泰公司起诉陈国泉,主张2021年3月13日陈国泉与方建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要求陈国泉返还120万元转让款及利息。原告理由:转让未经达鑫泰公司同意,违反《三方合作框架协议》;陈国泉则辩称:股权转让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达鑫泰公司已在股东会决议中盖章同意,转让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
原告混淆股东内部转让与对外转让的限制条件,;原告以“阴阳合同”涉嫌偷逃税款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但税款缴纳问题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影响民事合同效力
所涉及的法律工作
以公司章程为最高效力依据;强调股东会决议已证明转让有效。
一审,二审全部胜诉,驳回对方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商业价值
明确阴阳合同不影响民事合同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