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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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基本事实
方建昌、达鑫泰公司与陈国泉签订《三方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共同投资设立凯利深公司,总投资额700万元,其中陈国泉出资70万元,占股10%。凯利深公司、方建昌、达鑫泰公司提起诉讼,主张陈国泉仅实缴10万元,要求其补缴出资款60万元及利息。
原告混淆“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概念,以公司章程50万元注册资本为依据,要求陈国泉按70万元投资总额补缴出资,于法无据;原告恶意曲解出资方式。
所涉及的法律工作
以协议约定为依据抗辩;主张原告恶意诉讼
驳回对方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商业价值
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