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业务领域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行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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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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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基本事实

原告刘家彦与被告梁寿棉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梁寿棉将其名下的工业用地转让给刘家彦。后因土地控规、闲置费缴纳、等问题引发多次诉讼。刘家彦主张梁寿棉违约导致其开发建设延误,要求赔偿建设成本差额损失。

当事人行为存在瑕疵、案件时间跨度长脉络复杂

所涉及的法律工作

从合同约定、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等角度出发论证当事人并无违约意愿;强调对方当事人自行申请查封土地导致开发延误,且其未能证明损失与我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案例商业价值

对当地社会治安和稳定有积极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