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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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基本事实
原告廖娜诉被告陈健锵及第三人路陆发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原告主张被告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要求其补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路陆发公司辩称原告为名义股东,无权起诉,且被告已完成出资义务。案件涉及非货币出资股权、商标的作价与履行问题。
名义股东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对于非货币出资的价值认定
所涉及的法律工作
梳理原被告之间的《出资协议》等文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举证说明被告已经依据合同约定完成商标转让及股权交付行为,且出资价值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质疑原告作为名义股东是否具备诉讼资格且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法院驳回对方当事人诉请,确认被告出资义务已履行。
案例商业价值
开拓业务领域、提升业务层次
